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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校准实验室建标七步法

为什么要建标?

校准实验室在申请CNAS认可之前必须要建立计量标准。但是,这一规定从何而来,CNAS哪里进行了规定?

查阅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1-A025: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并没有直接提到此答案,所以答案在哪里呢?

CNAS-CL01-A025: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中的摘要:

  •  6 资源要求
  •  6.2 人员
  •  6.2.2 实验室在制定影响实验室活动结果的各岗位的能力要求时,应考虑以下要求:
  •  a) 校准人员、校核人员、授权签字人等关键技术人员应具备所从事校准项目或专业相关的技术知识和技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1)了解测量标准以及被校设备的工作原理;
  •  2)熟悉测量标准和被校设备的使用方法;
  •  6.4 设备
  •  6.4.1 校准用的主要设备(如测量标准、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应是实验室自有设备或长期租赁设备,不应使用永久控制以外的设备,如临时租赁或由客户等提供的设备。
  •  6.4.5 实验室使用的测量标准的测量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最大允许误差)应满足校准方法(如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和国家溯源等级图(国家检定系统表)等的要求,当没有相关规定时,其与被校设备的测量不确定度(或最大允许误差)之比应小于或等于 1/3。
  •  注:某些专业可能无法满足测量标准与被校设备测量不确定度(或最大允许误差)之比小于或等于 1/3,实验室应能够提供相关技术证明材料(如相关文献),证明其测量标准配置的合理性。
  •  6.4.10 对设备的期间核查应符合以下要求(摘取):
  •  c) 为保证测量标准的性能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实验室对其最高测量标准的核查还应包括测量标准的重复性和稳定性。
  •  注 1:测量标准的重复性和稳定性也是评定其测量不确定度的重要分量,因此实验室应定期核查测量标准的重复性和稳定性,以确保所评定的测量不确定度与测量标准的性能相适应;
  •  注 2:测量标准的重复性和稳定性核查的试验方法可参考 JJF 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  注 3:对测量标准的稳定性和重复性核查数据或结果,适用时,可以用于对该测量标准的期间核查。

大家可以看下6.2.2人员规定以及6.4.1、6.4.5、6.4.10规定。在人员和设备中多次提到“测量标准”。那问题来了——

1、什么是“测量标准”?

“计量标准”在JJF1001中定义为“测量标准”,“计量标准”好比是乳名,“测量标准”才是学名。测量标准分为“国家和国际测量标准”(我国以前称为国家基准和国际基准)、“参考测量标准”(定义是:组织和地区内检定/校准指定使用的标准,工作标准通常由参考标准校准或检定。我国以前称为“最高计量标准”)、“工作计量标准”(定义是:用于日常校准或检定测量仪器和测量系统的测量标准。也就是我国以前常说的“工作计量标准”)。

2、什么是“校准”?

JJF1001的定义是:“在规定条件下的一组操作,其第一步是确定由测量标准提供的量值与相应示值之间的关系,第二步……”,定义中明确指出“校准”必须使用“测量标准”,定义中的“相应示值”是指与计量标准提供的量值相应的被校准的测量设备的示值。也就是说校准测量设备的示值必须使用“计量标准”。

3、什么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其实,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就是JJF1001的8.6条定义的“参考测量标准”的一种,就是在“给定地区内指定用于校准或检定同类量其它测量标准的测量标准”,而“用于日常校准或检定测量仪器和测量系统的测量标准”就是我们所说的“工作计量标准”。“在给定地区内指定用于校准或检定”的计量标准(包括参考标准和工作标准)就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外开展校准服务的校准实验室的计量标准适用范围超出了“本组织”的服务范围,服务范围跨入了社会上一定的地区(县市区省等),其组织内部的计量标准也就上升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了。

比较CNAS-CL25:2014《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中“5.5.6 实验室应对测量标准的建立、考核、维护和正确使用制定专门的程序。”对测量标准的建立站位非常明确,而到了2018版,貌似有些弱化了,仅仅只是提到“实验室使用的测量标准的测量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最大允许误差)应满足校准方法(如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和国家溯源等级图(国家检定系统表)等的要求”。但是比较二者区别无论是直接抑或间接均很明确提出了测量标准,就不得不承认测量标准在校准实验室中的地位和作用

建立计量标准的依据和条件

一、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全国人大通过,国家主席令28号,1985年9月6日发布,1986年7月1日起实施)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及第九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1987年1月19日批准,1987年2月1日起实施)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及第十条;
  3.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2005年1月14日发布,2005年7月1日起实施,共二十四条)。

二、技术依据

  1.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033-2016《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2. 相应的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
  3. 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

建标七步法

新建一个计量标准,从最初的调研立项开始,到最终拿到《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其间需要经历七个步骤,分别是拟建计量标准选择、筹备建标、建标实施、申请考核、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计量标准考评、考核结果的审批和发证。

一、拟建计量标准选择

总的来说,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选择拟建计量标准时,应着重考虑社会需求,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选择拟建计量标准时重点考虑经济效益。假定某建标单位按照上述原则进行调研,最终决定新建一个用于开展钢直尺检定/校准的计量标准,应按以下步骤推进。

二、筹备建标

  1. 确定计量标准名称及编码:计量标准的命名和编码必须依据JJF1022-2014《计量标准命名与分类编码》执行,在建立计量标准之前,必须先确定拟建计量标准的名称和对应的编码。该建标单位准备建立的是用于开展钢直尺检定/校准的计量标准,该计量标准在JJF1022-2014中的名称为《三等金属线纹尺标准装置》,代码为01214937。
  2. 确定计量标准级别:建标之前,还要先对建立的计量标准是属于最高计量标准还是次级计量标准进行确认。本例中,拟建的钢直尺检定装置属线纹计量器具,为确定其是否属于最高计量标准,需查看JJG2001-1987《线纹计量器具检定系统框图》。查看后发现,该建标单位内部已建立了一套二等金属线纹尺标准装置,其计量学特性高于钢直尺检定装置,则拟建的计量标准属于次级标准。

3.建标单位现有条件分析:对照JJG1—1999《钢直尺》检定规程的要求,对建标单位现有条件进行分析,主要是针对现有的环境条件(包括大气环境条件、机械环境条件、电磁兼容、供电条件和照明条件等)、设备设施(包括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和保证检校工作正常开展的辅助设施)情况、人员情况进行确认,看是否满足开展计量检定/校准的需要,同时为下一步的经费测算提供依据。

4.建标经费测算:依照上一条的分析结果,测算建标所需经费。建标的费用包括实验室建设费用、计量标准器和配套设备及设施购置费用、溯源费用、人员培养费用、考核和维护费用等。

5.立项:建标单位按照本单位项目管理的流程进行立项,根据(3)条的分析结果和(4)条的经费测算结果提出经费、人员、设备购置、实验室环境改造等需求,审批立项后可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三、建标实施

1、前期准备

前期准备包括实验室准备、人员配备、设备设施配置等几个方面,建标单位应根据分析结果逐一进行准备。

1.1 实验室准备

上述步骤已对实验室现有的情况进行了分析,根据分析结果进行实验室准备工作,实施时需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1.1.1 环境条件要满足开展计量

检定/校准工作的需要。本例中JJG1—1999《钢直尺》检定规程中“环境条件”条目所规定的内容为室温(20±5)℃,若不能满足要求,则需要对环境设施进行配置或改造。

1.1.2 设置环境监控设备对环境条件进行监控。

1.1.3 对检定或校准工作场所互不相容的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防止相互干扰和互相影响。

1.2 人员配备

计量标准需配备至少2名具有相应能力的检定或校准人员,并指定1名计量标准负责人。

1.2.1 计量标准负责人的能力要求: 计量标准负责人应当具有能够履行职责的能力,熟悉计量标准的组成、结构、工作原理和主要计量特性,掌握相应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以及计量标准的使用、维护和溯源等规定,具备对检定或校准结果进行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的能力。

1.2.2 检定/校准人员的能力要求: 若建标单位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机构,则检定/校准人员需要持有下列三种类别的证件之一:

  •  持有相应等级的《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和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具有相应项目的《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  持有具有相应项目的原《计量检定员证》。
  •  持有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其规定的市(地)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具有相应项目的“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过渡期期间)。

若建标单位为其他企事业单位,则检定/校准人员只要经过计量专业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或考核合格,确保具有从事计量检定或校准工作的相应能力即可。能力证明可以是“培训合格证明”或者是针对计量技术机构检定/校准人员的能力证明文件之一。

若人员还未具备相应能力,需提出培训申请,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1.3 设备配置

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一般在“计量器具控制”的“检定设备”栏目中)进行配置,由于之前已对设备情况进行了分析,本步骤只需按照分析结果配置或补齐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即可。

实施时请注意以下要点:配置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合理、完整齐全。计量标准器和主要配套设备的计量学特性只要能够满足检定/校准的需要即可,不要低配也不用高配;开展检定/校准工作时必需的辅助配件和设施也要配齐。

请注意,该项目在进行计量标准考评时为带※的重点项目,若配置不符合要求,可能会导致考核不合格。

2、设备溯源

  • 2.1 计量标准器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或校准,主要配套设备可溯源至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计量技术机构。
  • 2.2 计量标准器和主要配套设备均取得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3、计量标准试运行

当实验室条件、人员、设备均配置完成,满足开展计量检定/校准工作的需要后,计量标准已基本搭建完成;接着须对计量标准进行为期半年的试运行。在此期间,对计量标准的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如设备、环境设施、人员等。

试运行期间,可进行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等工作。

3.1 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

2016版规范给出了5种稳定性考核的方法,除了有效期内的有证标准物质和列入简化考评目录内的计量标准可不进行稳定性考核外,其余计量标准均要进行稳定性考核。

5种稳定性考核方法分别是:采用核查标准进行考核(优先选用);采用高等级的计量标准进行考核该方法适用于建立的计量标准是建标单位的次级标准(且本单位的最高标准可直接检定或校准该计量标准);采用控制图法进行考核;采用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考核;采用计量标准器的稳定性考核结果进行考核。其中,第1种和第2种方法最为常见,第3种方法实施难度较大且要求较高,第4种具有极强的针对性,第5种方法不适用于新建计量标准。因此,本文只简单介绍第1种和第2种方法。

3.2 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

这一步骤要注意以下几点:

  • a. 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只需进行这一组测量。
  • b. 新建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不用判断合格与否。
  • c. 重复性是不确定度评定时的一个分量。

4、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

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有两种方法:传递比较法和比对法。在规范的附录C中给出了详细的说明,在此不再赘述。

5、建立计量标准文件集

计量标准文件集共包含18项内容,建标单位只需按照《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中“文件集登记”所列内容逐一准备即可。

对建立的文件集有如下要求:

  • a. 文件的正式批准、发布、更改、评价等均应当受控。
  • b. 文件集目录中应当注明各文件的保存地点、方式和保存期限。
  • c. 建标单位应当保证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正确性和有效性。
  • d. 文件集可以承载在各种载体上。

这一步骤的难点在于《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的填写,建标单位比较容易出错的地方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 a. 环境条件。在该栏目中只填写“温度”和“湿度”两个栏目,而忽略了其他对检定或校准结果有影响的环境要素,如振动、电磁干扰等。
  • b. 计量标准的量值溯源和传递框图。未按照规范中给出的格式填写,如:遗漏溯源和传递的箭头,无“保存机构”、“上一级计量器具”等侧边栏的表述不规范等。
  • c. 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这部分是大多数建标单位最头痛也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问题通常出现在测量模型的建立、灵敏系数的计算等方面。

四、申请考核

1、申请资料的准备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资料为6项,即计量标准文件集中的第3、4、14、15、17、18项。

这一步骤需注意:

  •  a. 如采用非国家技术法规,应提供相应的技术规范文件原件1套。
  •  b. 在《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中提供《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记录》和《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

2、提交考核申请

建标单位根据单位性质、行政级别、主管部门等因素,决定向哪一级的计量行政部门提交申请。

五、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

这一步骤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与建标单位关系不大,不再赘述。

六、计量标准考评

对新建计量标准的考评分为书面审查和现场考评两个步骤。

1、书面审查

这一阶段考评员会对建标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如果对资料存有疑问,考评员会与建标单位沟通。计量标准负责人在这一阶段只要按照考评员的安排进行资料的修改、调整即可。

2、现场考评

2.1 迎考准备

书面审查通过之后,考评员(或考评组)会安排现场考评。在接到现场考评通知后,建标单位需要进行以下的准备工作:

  •  a. 设备:设备运行情况、设备状态标识、设备使用维护记录。
  •  b. 环境设施:环境条件是否满足规程要求,环境监控设备是否运行正常,不相容区域有没有进行有效隔离等。
  •  c. 人员:检校人员做好进行现场试验的准备,此处要重点关注能力最弱的检校人员;计量标准负责人要做好应对现场提问的准备。
  •  d. 后勤保障:会议室、车辆的准备。

2.2 现场考评

现场考评时,考评员(考评组)会按照首次会议、现场观察、申请资料的核查、现场实验和现场提问、末次会议的流程进行考评,建标单位只要按照要求积极应对即可。

七、考核结果的审批和发证

考评员(考评组)在完成考评工作后,会编制《计量标准考核报告》并返回到委托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在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审批后,即可向建标单位发放《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若建标单位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可继续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

至此,计量标准的建立工作即告完成。

2020年12月21日     被浏览:3336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