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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量协会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

中国计量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计量协会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的

通知

 

各会员单位、各分支机构:
    为规范中国计量协会注册计量师注册工作,中国计量协会秘书处制定了《中国计量协会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现予发布,自 2022 年 1 月 24 日起实施。

 

中国计量协会

2022 年1月24日

 

中国计量协会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计量协会注册计量师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参照《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依据《中国计量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计量协会注册计量师注册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从事计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后,可自愿到中国计量协会注册。

 

第四条 鼓励计量技术工作岗位配备使用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二章 注册条件和内容

 

第五条 申请注册的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三)取得由中国计量协会组织考核并颁发的《中国计量协会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 

 

 第六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因在计量技术工作中受到刑事处罚的,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的;

(五)近三年有新增不良信息记录的;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注册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类别、注册级别、工作单位。

    专业类别为长度类、力学类、声学类、温度类、电磁类、无线电类、时间频率类、电离辐射类、化学类、光学类、行业专用类。注册级别为申请人取得的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级别。

    工作单位为申请人劳动合同签订单位。

 

第三章 注册程序第八条 注册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中国计量协会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请人应对其注册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中国计量协会收到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第十一条 中国计量协会对注册申请材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中国计量协会对注册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颁发《中国计量协会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中国计量协会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有效期5年,注册信息可在中国计量协会网站查询。

 

第四章 变更和延续

 

第十三条 申请人要求变更工作单位和专业类别的,应当提出申请办理变更。

 

第十四条 变更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变更申请表;

(二)有效期内的《中国计量协会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三)申请变更专业类别的,应当提供相应《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如《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增减计量专业技术能力,但专业类别未变更的,无需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人要求延续注册的,应当于《中国计量协会注册计量师注册证》届满前30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办理延续。

 

第十六条 延续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延续申请表;

(二)《中国计量协会注册计量师注册证》及复印件;

(三)《中国计量协会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第十七条 变更后,有效期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在6个月以内的,可以同时提出延续申请;准予延续的,有效期重新计算。

  非本年注册的,应当满足继续教育规定的学时要求。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计量协会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予以注销并公告:

(一)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二)本人申请注销的;

(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 对被注销或不予注册的人员,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可再次申请注册。

 

第五章 专业项目考核

 

第二十条 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由中国计量协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应包括:相应计量专业项目的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等,相应项目的工作原理、使用维护、检定或校准的实际操作,包括原始记录、数据处理和计量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的出具,以及相关的计量专业知识等内容。计量专业项目考核按百分制评分,70 分以上为合格。

 

第二十二条 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应当在满足计量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下进行。考核须由2名相关专业且中级以上职称的专家作为主考人,主考人从中国计量协会专家库随机选派。

 

第二十三条 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的,由中国计量协会颁发《中国计量协会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并对申请人的考核成绩进行备案。考核档案保留5年。

    《中国计量协会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有效期5年。 

 

第六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四条 鼓励中国计量协会注册计量师参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持续掌握法律法规、理论政策、综合知识、职业道德等基本知识,持续更新所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以满足岗位需求。

 

第二十五条 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实务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参加继续教育的,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一)参加中国计量协会组织的培训班;

(二)参加相关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三)参加远程教育;

(四)参加一级学协会组织的学术会议、学术讲座;

(五)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章 监管管理

 

第二十六条 持证人不得买卖、租借和涂改《中国计量协会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中国计量协会注册计量师注册证》遗失、污损需要补办、更换的,应当持工作单位和本人共同出具的遗失说明,或者污损的原《中国计量协会注册计量师注册证》,向中国计量协会提出补办、更换申请。 

 

第二十七条 伪造《中国计量协会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发现后由中国计量协会收缴并注销注册证,中国计量协会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国计量协会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由中国计量协会撤销注册证,3 年内不予注册。

 

第二十九条 严禁《中国计量协会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挂靠,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中国计量协会撤销其注册证,3 年内不予注册。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个人不良记录由中国计量协会记录并公告:(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国计量协会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二)符合挂靠情形的;

(三)注册证被注销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违反注册计量师资格管理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中国计量协会本着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开展相关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在有效期内的《中国计量协会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由本人保管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2月21日     被浏览:1066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