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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注册计量师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办量函〔2013〕462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注册计量师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5月6日,我局公布了《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为做好注册计量师注册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做好注册准备工作
  (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明确注册计量师注册工作的任务及职责,组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文件,以保障注册计量师注册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考务费和计量专业项目考核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7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466号)规定,争取价格、财政部门尽快批复计量专业项目考核收费标准。
  (三)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按照《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要求,做好注册专用章刻制、注册证及有关审批表印制等工作。
   二、关于注册的若干要求
   (一)2013年12月31日前,对已持有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申请初始注册的,不需提交继续教育证明。自2014年1月1日起,自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没有提出注册申请的,在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有关继续教育要求。
  (二)申请注册的计量专业项目类别(含专业、项目、子项目、计量检定规程/规范名称及编号),应当按照《国家计量专业项目分类表》(以下简称项目分类表)确定。
  (三)申请注册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的《计量检定员证》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量专业项目类别:
   1. 《计量检定员证》上注明的专业、项目、子项目、计量检定规程/规范名称及编号同项目分类表完全一致的,可直接确定计量专业项目类别。
  2. 《计量检定员证》上注明的专业、项目、子项目、计量检定规程/规范名称及编号同项目分类表不一致的,要依据项目分类表确定计量专业、项目、子项目。
   (1)《计量检定员证》上注明计量检定规程/规范名称及编号的,对照项目分类表,根据已注明的计量检定规程/规范名称及编号,确定计量专业、项目、子项目。
  (2)《计量检定员证》上只填写专业、项目名称,没有注明计量检定规程/规范名称及编号的,申请注册人员聘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建标情况,对照项目分类表,出具申请人所从事计量专业、项目、子项目和对应的计量检定规程/规范名称及编号的证明。
  (四)为了便于管理,一、二级注册证中的“注册编号”均设置7位数字,前两位为省级区域编号(见附件1),后五位为注册序号,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行规定。

   (五)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要求使用并报送注册计量师相关表格(见附件2-8)。
  1. 上报一级注册计量师注册申报材料及要求: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将一级注册计量师注册审批表、注册汇总表(见附件8)和注册时提交的其他材料及复印件上报,注册汇总表只上报电子文档。
  2. 上报二级注册计量师注册备案材料及要求: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年底前,需将二级注册计量师注册汇总表上报质检总局备案。其中二级注册计量师注册汇总表需报送电子文档和纸质材料,纸质材料需在“单位”处加盖公章,可不打印“注册计量专业项目一栏”。
   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真做好注册计量师注册工作。实施过程中若有问题,及时向我局汇报,以推进注册计量师工作规范开展。

2013年6月10日     被浏览:2108次